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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拟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公租房满5年可申购

发表于2014-03-19

[摘要]3月1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期满5年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房。

3月1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期满5年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房。

《条例》对“住房保障对象”界定为: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根据《条例》,四川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保障和保障性住房构成。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明确为主要类型。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方面,参照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实行预售。共有产权人住房出售后,产权由住房保障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按份共有。

公共租赁房方面,承租人承租期满5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条例》也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承租人有租赁期内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等行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发表于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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